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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陈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陈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调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二审期间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经常居住地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陈某适用缓刑。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陈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的新情况,导致原判量刑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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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犯罪以后,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报告,对李某某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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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双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葛双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双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葛双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葛双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葛双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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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卿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卿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卿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蒋某某2、伍某某要求被告人卿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678960元、丧葬费26944.5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人卿某某案发后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35000元,故被告人卿某某实际还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670904.5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卿某某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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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虽被告人石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亦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能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石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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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廖某某拨打抢救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廖某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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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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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逃逸。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已尽到释明免责条款义务,请求撤销原判。经查,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该合同没有投保人的签字,无法认定该合同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且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特别释明义务,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上诉称,其已尽到免责条款释明告知义务,经查,天安保险公司不能提供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证据,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还提出:判赔金额的认定错误。经查,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湖南省暂住证及证人申爱华、覃桂花、屈跃荣、高子华的证言及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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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信某某、伍征粮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佑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曾佑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红军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二人均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湘E1BB68号货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保邵东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信某某、伍征粮上诉称,原审判赔太少,要求曾佑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公司、唐红军共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9396元。经查,上诉人信某某、伍征粮的部分赔偿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依法判赔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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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到2013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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