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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范围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首,结合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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