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法官助理章晶 书记员: 杨帆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甲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家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庄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鉴于被告人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聂某发事故发生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灯光、制动均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二级伤残且未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三)、(六)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行驶过程中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通过,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出警的民警带回审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同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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