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素运、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人保财险元氏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项目及数额问题: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告认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邢台县中心医院的CT检查费票据1张168元,该费用的收取科室为司法鉴定中心,属于鉴定费用,不计入医疗费中,应予扣除。原告提交的内丘县大孟村镇小孟村卫生室收费收据1张197元,费别为西药费,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且没有病历,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当庭陈述邢台市万隆大药房发票4张,经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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