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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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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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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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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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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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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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