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申请人首鼎天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县信用联社之间的《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已对首鼎天运公司提供的位于位于邱县县城发展大道北段路西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编号为:邱国用(2014)00012号;房屋证编号,邱房权证新马头镇字第(2014)0240号,依法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出具有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邱他项(2014)第00036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邱房他证新马头镇字第(2014)0580号,抵押权依法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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