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在案件发生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