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70号(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20年1月2日,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向我院出具补充侦查报告,证实未调取新的证据证实朱某某的身份情况,结合永年区人民法院两次建议撤回起诉意见书,该案认定朱某某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涉案资金350万元人民币由扣押的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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