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4号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刚达刑事立案标准且符合土地项目规划,具有向政府缴纳各项程序性款项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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