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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某、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朱某某收到鸭苗及饲料后未及时付款,应当承担支付下欠饲料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许某某、侯桂平、王兆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律师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400元,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差旅费680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利息,但原告要求按月息三分计算明显过高,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所送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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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借款人冯治国、被告韩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的利息超出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以外,其他条款均合法有效。原告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一个月,该案的保证期间应为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其保证权利应予保护,在借款人冯治国没能归还原告本息时,被告韩某某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韩某某辩称因借条上没有写明债务利息和债务履行期限,导致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故而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的借条是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的,它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起构成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原告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借款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是没有正确履行举证义务的表现,应予告诫,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本院确认借款合同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证据效力,被告的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40万元,而实际履行的数额为386000元,原告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本金。另外,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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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温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2能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3中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证据6能够证明债务人通过出卖肉鸭偿还了部分饲料款,证据7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数额,并有发票印证故对证据2、3、6、7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某、温某某、金后军、林顺革、张娟、宫山生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表述不清楚且提前了解案情当庭作伪证。证据4欠据中仅有2013年4月19日和4月16日两份是债务人潘玉华所写,其他不予认可。证据5中检疫费已给付原告,另一项内容为杨长青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证人路某出庭证实情况与证据4中的欠据相互印证,与待证事实之前具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5有异议,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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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温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2能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3中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证据6能够证明债务人通过出卖肉鸭偿还了部分饲料款,证据7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数额,并有发票印证故对证据2、3、6、7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某、温某某、金后军、林顺革、张娟、宫山生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表述不清楚且提前了解案情当庭作伪证。证据4欠据中仅有2013年4月19日和4月16日两份是债务人潘玉华所写,其他不予认可。证据5中检疫费已给付原告,另一项内容为杨长青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证人路某出庭证实情况与证据4中的欠据相互印证,与待证事实之前具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5有异议,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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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冯文丰、杨某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冯文丰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杨某中、孙世攀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冯文丰在履行部分义务后违反《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冯文丰偿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中、孙世攀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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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唐某山、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唐某山交付了200000元,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则被告违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唐某山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如未按期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笔贷款系被告唐某山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应当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靳敬宾、程月海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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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刘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刘某某交付了80000元,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则被告违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刘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如未按期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笔贷款系被告刘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应当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史军广、张振波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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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尹某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尹某某交付了10万元,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则被告违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尹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如未按期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笔贷款系被告尹某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某应当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马合臣、盛瑞通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关于解除合同的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尹某某、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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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叶好强、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叶好强交付了20万元,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则被告违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叶好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如未按期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笔贷款系被告叶好强与包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包某某应当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王冀南、刘文贞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关于解除合同的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叶好强、包某某、刘文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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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卢文龙、闫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卢文龙之间签订的《家庭农场额度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闫海军、樊勤忠之间签订的《家庭农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卢文龙在履行部分义务后违反《家庭农场最高额度借款》约定的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卢文龙偿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闫海军、樊勤忠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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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银财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广平县银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贺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上述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虽然签订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但原告实际贷款给付被告李某2886000元,本金利息应当按照实转金额计算。合同约定月利率3.8%,超过法律规定的计息数额,对未履行的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息。对于李某、贺某委托代理人辩称的李某主体不适格,借款人应当是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贺某也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由于已经查明李某借款、何丽担保事实,被告代理人所提到的融资协议只有乐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盖章及李某以立约人的名义的一个签字,不能够推翻借款担保合同和李某借款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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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与邯郸市祥龙粮油有限公司、卢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在本案中已丧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已不存在与五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9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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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与河北东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巍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小企业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东润玻璃提供贷款,则借款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依约向被告东润玻璃发放贷款,东润玻璃理应依约按时足额还款,被告东润玻璃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显系不妥,故对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关于判令东润玻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润玻璃用该公司名下广国用(2016)第3137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该公司名下邯郸市房权证广房私字××号房产为该贷款做抵押担保,并均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就东润玻璃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在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时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巍巍、王薇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工商银行广平支行要求张巍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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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与董拥军、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董拥军提供贷款,则借款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依约向被告董拥军发放贷款,董拥军理应依约按时足额还款,被告董拥军不按时足额还款显系不妥,该笔贷款系被告董拥军、董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要求被告董拥军、董某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拥军、董某某同意以董拥军自有的房产证号为广房私字××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工商银行广平支行就被告董拥军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就该套房屋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振江、董宏英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当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工商银行广平支行要求被告王振江、董宏英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董某某、董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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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高合强、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高合强提供贷款供循环使用,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依约向被告高合强发放贷款,高合强理应依约按时足额还款,被告高合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约情形,依照该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约定,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违约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故对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永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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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赵某某、李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赵某某提供贷款供循环使用,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依约向被告赵某某发放贷款,赵某某理应依约按时足额还款,被告赵某某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违约情形,依照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约定,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违约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故对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贷款系被告赵某某与李海强的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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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白某某、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原告农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白某某提供贷款5万元,被告亦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白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被告白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因该笔贷款系被告白某某与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单某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白某某、单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瑞刚、李健、白运景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白瑞刚、白运景、李健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白某某、单某某、白瑞刚、白运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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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马某某、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马某某提供贷款供循环使用,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依约向被告马某某发放贷款,马某某理应依约按时足额还款,被告马某某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约情形,依照该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约定,原告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故对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贷款系被告马某某与施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施某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对于原告关于请求判令马某某、施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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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马某某、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原告农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马某某提供贷款4万元,被告亦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马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被告马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因该笔贷款系被告马某某与蔡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蔡某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马某某、蔡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海山、梁红岗、马艺峰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宋海山、梁红岗、马艺峰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某、蔡某某、梁红岗、宋海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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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梁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原告农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梁某某提供贷款3万元,被告亦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梁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被告梁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因该笔贷款系被告梁某某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梁某某、赵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以光、宋海山、马艺峰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马以光、宋海山、马艺峰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梁某某、赵某某、马以光、宋海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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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宋海山、徐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原告农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宋海山提供贷款3万元,被告亦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宋海山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被告宋海山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因该笔贷款系被告宋海山与徐某花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某花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宋海山、徐某花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以光、梁红岗、马艺峰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行广平支行要求马以光、梁红岗、马艺峰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宋海山、徐某花、马以光、梁红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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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张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张某某提供贷款供循环使用,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依约向被告张某某发放贷款,张某某理应依约按时足额还款,被告张某某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违约情形,依照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约定,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违约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故对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贷款系被告张某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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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逯某某、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该得到保护。被告逯某某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原告邮储银行依合同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逯某某履行部分合同后不再履行到期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到期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邬某某、邬俊魁与被告逯某某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邮储银行请求邬某某、邬俊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借款本金78707.4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实际履行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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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保证合同纠纷。被告李某某基于李宪峰与原告田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产生的债务进行担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应属有效。因三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方式,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田某某有权直接向被告李某某主张权利,且三方对担保期限也没有约定,该担保期限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没有超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被告李某某辩称其是在原告的胁迫下才签字的,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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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与弓自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弓占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其在合同签字,即视为对合同条款的确认,并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1日,被告弓自建、张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399949Q115070093331,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14.58%,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约定如果被告弓自建、张某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时,被告弓自建、张某某、弓占营、杨洪霞、弓新平、弓九玉还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为1399949Q215074325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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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牛文波、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牛文波、张某某、张希军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已按约定如期放款100000元,被告牛文波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牛文波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张希军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文波、张某某、张希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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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与宋洪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宋洪某、李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其他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均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宋洪某、李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宋洪某、李某某、宋永峰、张殿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辩论、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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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与孟某某、张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姚景亮因意外死亡,其妻子孟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其他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均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曲某某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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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与贾某某被告XXX、靳某连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某某原告与被告xxx、xxx靳某连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王占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为该笔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xxx为该笔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2015年5月31日前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5月31日后,被告贾某某被告xxx、靳某连未按借款合同还款及被告王占军xxx未按借款合同还款及被告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履行连带保证义务xxx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均属违约,各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借款剩余本息,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的全部损失,故被告贾某某故被告xxx、靳某连承担清偿义务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xxx承担清偿义务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相关费用。被告靳某连被告xxx、王占军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经本院传票传唤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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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曲某某支行与李亚彬、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联户担保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亚彬、刘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其他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均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亚彬、刘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缺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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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曲某某支行与李某姣、孙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姣、孙玲玲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暴明晓未履行担保责任,均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姣、孙玲玲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暴明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缺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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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曲某某支行与王某某、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联户担保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某、吕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其他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均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吕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缺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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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与马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花聚青、马某某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花聚青、马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被告赵某某、李海芳、李献功、宋书云作为花聚青、马某某借款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某某、李海芳、宋书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综上,被告马某某应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2314.75元,被告赵某某、李海芳、李献功、宋书云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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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从原告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车辆贷款,及垫付的车辆二级维护费给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78800元及垫付的二级维护费1800元,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收取滞纳金,因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系平等主体,故原告收取被告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某某将购买的车辆转让给被告王某某,虽将转让事宜告诉了原告工作人员,但原告未明确表示同意被告韩某某将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王某某,故被告韩某某以不再承担偿还原告欠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债务应当清偿,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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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从原告处购买汽车,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照约定将原告垫付的保险费、车辆二级维护费给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保险费4536.44元,车辆二级维护费700元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收取滞纳金,因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系平等主体,故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应视为违约金,因日加收3‰的违约金明显较高,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为宜。被告刘某某作为被告王某某的担保人,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刘某某的保证责任免除。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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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姬某某、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姬某某从原告曲某某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购车欠款及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及车辆二级维护费给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银行贷款80340元及利息2990元、购买车辆欠款25000元及二级维护费1350元,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姬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据,系原告缴纳首付款时的欠款,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应视为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后支付的违约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原告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将案涉车辆变卖,所得款抵偿上述欠款后,被告仍欠原告20435元。双方在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收取滞纳金,因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系平等主体,故原告主张收取被告滞纳金13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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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强以被告李某某的名义从原告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及车辆二级维护费给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银行贷款和二级维护费,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收取滞纳金,因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系平等主体,故原告主张收取被告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给付,没有约定的,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为宜。被告李强借用被告李某某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其应与被告李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原告欠款责任。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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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强从原告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保险费及车辆二级维护费给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银行贷款、保险费和二级维护费,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收取滞纳金,因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系平等主体,故原告主张收取被告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为宜。被告李强辩称不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作为被告李强的担保人,因原告未与被告张某某约定保证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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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从原告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欠原告48000元,有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和原告为其垫付的保险费、车辆二级维护费,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上述款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虽为原告出具借据,但原、被告双方未发生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李某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损失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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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与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被告签署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放款单、借据等相互印证,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利息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爱新、李洪文、李洪刚、王素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当庭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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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任某某、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从原告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购车欠款及原告为其垫付的保险费、车辆二级维护费给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5000元及二级维护费900元,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任某某虽为原告出具借据,但原、被告双方未发生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任某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损失为宜。被告郭建平作为被告任某某的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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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将所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原告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处经营,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照约定将原告垫付的保险费和车辆二级维护费给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保险费和车辆二级维护费31367元,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挂靠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收取滞纳金,因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系平等主体,故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应视为违约金,因日加收3‰的违约金明显较高,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为宜。被告被告宋某某作为被告宋某某的担保人,因原告未与被告宋某某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依法认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宋某某的保证责任免除。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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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的丈夫邢永献从原告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邢永献欠原告64700元,有邢永献与原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邢永献与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原告处购买车辆,其所欠原告的购车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邢永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被告李某某应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邢某某以其在本案中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故原告本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邢某某作为邢永献购车欠款的担保人,自愿为邢永献购买原告车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满后五年,故被告邢某某应对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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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与张某甲、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邯郸银行与被告张某甲、张某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张某甲归还贷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甲除应支付原告本金400000元,还应支付借款期限内及逾期的利息,《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应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止,原告主张的期间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自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止的应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400000元×9.18%=36720元,被告张某甲已偿还36360.09元,还应偿还36720元-36360.09元=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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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贾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由被告贾某某作为担保人,2011年3月3日与原告冀东汽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购车款118400元,及原告为被告王某某冀D×××××车辆垫付保险费计53417.48元,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在约定清偿期限内未完成还款义务及未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保险款,经原告催要后,仍不履行义务,属违约。被告贾某某作为被告王某某债务履行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也属违约。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与被告贾某某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贾某某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偿付尚欠购车款及垫付的保险费计171817.4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对其主张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支付,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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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曲某某支行诉张同兴、宋某某、牛建桥、牛德丰、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呈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曲某某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同兴(欣)、宋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牛德丰、牛建桥、张某某、高某某、呈孟粮油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同兴(欣)等主张系为他人帮忙,签订合同后未取得借款,经本院审查原告方提交的的办理该笔借款的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等有关手续,无不当之处,且被告张同兴(欣)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签订合同借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仍为之,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被告呈孟粮油公司、曲某某粮食局主张该案借款合同系原告与他人串通,借农户之名为他人私利骗取银行贷款,属非法放贷,合同无效。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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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曲某某支行诉牛德丰、史某某、牛建桥、张同兴、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呈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曲某某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牛德丰、史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牛建桥、张同兴(欣)、张某某、高某某、呈孟粮油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牛德丰等主张系为他人帮忙,签订合同后未取得借款,经本院审查原告方提交的的办理该笔借款的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等有关手续,无不当之处,且被告牛德丰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签订合同借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仍为之,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被告呈孟粮油公司、曲某某粮食局主张该案借款合同系原告与他人串通,借农户之名为他人私利骗取银行贷款,属非法放贷,合同无效。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不予采信。其另主张原告未完成贷款交付义务,而是经原告手直接交付骗贷人之手,无权向农户主张权利之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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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王某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被告王某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被告王某强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贷款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某强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李某、韩占丽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李某、韩占丽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借款本金127223.26元,利息7292.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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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与牛占新、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工商银行与被告牛占新、刘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牛占新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宣布对未能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85310.36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宣布合同到期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96314.43元,支付相应罚息。罚息已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以及对守约方的补偿,其再次主张复利显系对被告双重处罚,有悖于合同法中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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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新书、郎某某等与李青锋、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县支行与被告李青锋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与原告程新书、郎某某及被告李青锋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李青锋作为债务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县支行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青锋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借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县支行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即本案原告程新书、郎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程新书、郎某某作为保证人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即本案被告李青锋追偿。被告李青锋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县支行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赵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共同偿还,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原告程新书、郎某某要求被告李青锋、赵某某给付代为清偿的银行借款本息8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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