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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江与河北润邦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告润邦公司应否向原告王清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王清江自2009年6月26日入职被告润邦化工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润邦公司与被告王清江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润邦公司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润邦公司主张因原告王清江工作不力或者有不当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王清江不予认可,润邦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润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王清江支付赔偿金。从2009年6月26日入职被告润邦公司到2017年6月被告润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王清江工作年限已满八年,故被告润邦公司应向原告王清江支付八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28000元(8000元/月×8×2)。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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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北润邦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润邦公司应否向原告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李某自2009年6月26日入职被告润邦公司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润邦公司与被告李某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润邦公司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润邦公司主张因原告李某工作不力或者有不当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李某不予认可,润邦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润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金。从2009年6月26日入职被告润邦公司到2017年6月被告润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李某工作年限已满八年,故被告润邦公司应向原告李某支付八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64000元(4000元/月×8×2)。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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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润邦化工有限公司与王清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润邦公司应否向被告王清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被告王清江自2009年6月26日入职原告润邦公司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告润邦公司与被告王清江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润邦公司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润邦公司主张因被告王清江工作不力或者有不当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王清江不予认可,润邦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润邦公司关于判决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润邦公司应否向被告王清江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问题,原告润邦公司与被告王清江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6月解除,并非《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的情形,原告润邦公司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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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围绕亿联公司与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一)亿联公司是否应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亿联公司主张郑某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而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由于郑某不服从调整而私自离开工作单位,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自2013年11月份郑某为亿联公司提供劳动以来,双发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至产生纠纷之时,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亿联公司未为郑某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郑某亦因此而离开亿联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亿联公司应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3985元×3年=11955元。(二)亿联公司是否应向郑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13年11月份,郑某为亿联公司提供劳动至双方产生纠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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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举证的劳动合同分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从冯某举证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门诊病历册复印件、CT检查报告复印件、CT照片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特快专递回执单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分析,冯某在2017年10月17日经诊断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建议休息一个月向公司请假未准许,2017年10月18日,冯某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员工假期申请表、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CT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册一并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公司。尔后,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以冯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对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冯某向公司提供诊断证明书足以证明需要休息一个月,而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此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行为。关于冯某主张的自2017年10月起至诉讼期结束止的工资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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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举证的劳动合同分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从冯某举证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门诊病历册复印件、CT检查报告复印件、CT照片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特快专递回执单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分析,冯某在2017年10月17日经诊断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建议休息一个月向公司请假未准许,2017年10月18日,冯某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员工假期申请表、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CT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册一并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公司。尔后,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以冯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对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冯某向公司提供诊断证明书足以证明需要休息一个月,而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此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行为。关于冯某主张的自2017年10月起至诉讼期结束止的工资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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