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请求的1、医疗费12691.18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39天×50元/天),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住院天数,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1170元(39天×30元/天),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住院天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涉公交认字(2012)第055号事故认定书,李联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聂某平负事故次要责任,白日军、王雷无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关于死者李联军近亲属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并结合死者近亲属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18083元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