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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得诉马某某、马兴双、永年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证据5、6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马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6国道(西线)由北向南行驶,驶至428KM+500M路段时,与沿馆陶县洪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由胡某得驾驶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相刮,造成胡某得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得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馆陶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58094.6元。原告的损伤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行手术治疗,经治疗后现遗有左上肢肌力IV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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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翟某某、郭某某、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郭某受伤,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关于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认为据其公司代抄单显示被告翟某某所驾车辆载货21吨属超载情形,认定书上未记载,因此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因该代抄单系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单方所出具,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被告方车辆存有超载情形,故对该公司的反驳意见不予采信,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关于鉴定意见书,被告虽对伤残鉴定程序有异议,但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本案原告在鉴定申请中明确表示关于鉴定机构的确定不再与被告协商,由法院直接指定,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邯郸市物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鉴定费和诉讼费。鉴定费是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有其必要性;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故对被告不承担该两项费用的辩解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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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涉县支公司天津铁厂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关于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进行计算,原告住院医疗费77966.77元,鉴定费900元,有票据为证,二次手术费10000元,有医院诊断证明,应予认定。原告在涉县医院、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9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关于原告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住院94天,参照2012年12月31日涉县医院给原告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治疗休息3个月,误工时间为27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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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涉县崇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由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10550.31元;误工费参照相近行业标准为5270元(77.50元×68天);护理费4262.50元(77.50元×5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50元×55天);残疾赔偿金146336元(18292元×20年×40%);鉴定费800元;交通费酌定为300元;营养费酌定1000元;义眼每年换一次,每个义眼400元,计算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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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涉县更乐镇南池某卫生室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患脓毒症、下肢蜂窝组织炎、多脏器功能损害、电解质紊乱、坏死性筋膜炎疾病与被告张广军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争议主要焦点。北京华厦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和对张广军提出异议的补充鉴定复函均认为:原告李某所患坏死性筋膜炎与张广军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北京华厦物证鉴定中心和该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在鉴定时对患者和医方意见进行了听证,被告张广军对该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当庭进行了质询,无证据证明该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有关涉县中医院门诊病历问题,根据2012年5月29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笔录记载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述:“涉县中医院病历是后补的,是因为孩子的姑姑从石家庄中途回来的时候先去了卫生局,卫生局让我提交证据,我下午就去了中医院,找了的主治大夫,大夫就给写了病历,当时的主任也签了字,病历上所写的就是实际情况”。经调查病历上的签名医生张海龙、康彦龙均说病历是否后补记不清了,但对其真实性负责,康彦龙说病历所写与我见到原告情况一致,与原告陈述并无矛盾,故可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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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东方红牌400型大中型四轮拖拉机,与原告乘坐的路书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谷某某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应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谷某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护理费、交通费的计算规定,谷某某自2015年1月29日至2月16日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9天,产生医疗费共计26570.38元,后因复查支付医疗费600.04元。鉴定意见书裁明护理期限9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故护理费为44.39元/日*90日=3995.1元。谷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购买人血蛋白支出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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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对聊公交莘认(2013)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被告张某的冀DK1725(冀DVS93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杜某的损失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河南范县人民医院收费发票6张3050.94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85医院收费发票4张32528.97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收费发票6张49730.29元,邯郸市中心医院收费发票1张150元,邯郸市第一医院收费发票2张3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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