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