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工行广平支行与被告祥龙公司之间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工行广平支行与被告卢文龙、尹慧、卢奎勇、来金娥的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祥龙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到期未还款的违约责任。工行广平支行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将特定债权转让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以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将特定债权转让于原告华融汇通公司的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华融汇通公司已成为该笔债务的合法债权人,其要求被告祥龙公司偿还本金3963311.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至贷款清偿完毕前全部应计未付罚息,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邯郸市祥龙粮油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借款作抵押,借款到期未偿还,依法应以抵押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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