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郝某某作为货车司机,其行为只是负责运输货物,对王某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并不知情,不属于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尚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精粉冒充黑渣,秘密窃取永诚铸业财物,应认定为盗窃行为。被发现票货不符后,两车随即倒入厂区等待处理,属于盗窃未遂。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巨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退还被害人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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