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系被告刘某某在与原告之女崔洪娟调解离婚时达成的合意,该款是被告刘某某擅自处分其妻崔洪娟名下的骊威牌汽车的款项。被告刘吉庆与崔洪娟离婚时打下欠50000元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某某应当依约归还50000元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款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系被告刘某某在与原告之女崔洪娟调解离婚时达成的合意,该款是被告刘某某擅自处分其妻崔洪娟名下的骊威牌汽车的款项。被告刘吉庆与崔洪娟离婚时打下欠50000元的欠条 ...

阅读更多...

仲风兰与郝朝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使用胰岛素注射液系治疗糖尿病2型所用,与该事故无关,除对使用胰岛素所花费用12.29元不予确认外,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门诊费用不予承担。本院认为证据4中收费收据上登记的姓名为郝朝政与原告姓名不符,无法证明该费用系原告花费,对证据4不予确认;证据5中原告在馆陶县人民医院儿二科支付6元治疗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5不予确认。庭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对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8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郝朝政驾驶冀D×××××号二轮摩托车沿老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驶至法寺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由仲风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郝朝政、乘坐人张银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仲风兰三人受伤、冀D×××××号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

阅读更多...

赵某甲、芦某与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因家庭矛盾,与二原告断绝联系,对二原告在生活上不予照顾,精神上少予慰藉,应认定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二原告诉称次女路某已由原告芦某二兄弟路某某收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甲有两个成年子女,被告应负担原告赵某甲赡养费用的1/2。原告芦某有5个成年子女,被告应负担原告芦某赡养费用的1/5。二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成年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对二原告其他成年子女应负担的赡养费用不予裁判。二原告的儿子赵小某尚未成年,被告可在赵小某具备赡养父母能力时,对自己负担的赡养费用另行主张变更。结合原告身体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和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赵某甲的赡养费用酌定为1500元,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芦某的赡养费用酌定为600元。如二原告身体状况或经济条件等发生变化 ...

阅读更多...

贾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被告王某某妻子葬礼的办理过程中,邻居亲朋依照习俗自愿并无偿帮助被告王某某办理丧事,则帮忙的亲朋和被告王某某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因亲朋的帮忙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王某某承担。被告王某某答辩意见中称原告贾某某的受害经过基本属实,即被告王某某认可原告贾某某是在守灵时于灵棚下被院外飞来的爆炸物炸伤右眼,经查事故发生时周围并未有其他家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则可以认定原告贾某某是被王某某家燃放的爆炸物伤到眼睛,故被帮工人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向我院提交申请,请求追加鞭炮的销售者为被告,因鞭炮的销售者不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被告王某某认为鞭炮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可另行主张。原告王某某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贾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因被告王某某未提出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对该申请不予支持。原告贾某某遵医嘱在邯郸市第三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产生花费,是其必要 ...

阅读更多...

蒋天柱与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被告张海波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海波应予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海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海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蒋天柱工资款104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张海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管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国传统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原告有两个子女,原告要求按2017年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536元给付赡养费,应由两个子女平均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为每月4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2016年经本院调解被告应履行的赡养费为每月400元,原告享有国家养老政策的生活补贴,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消费支付显著增加的事实,双方应按原调解协议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878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

贾某某与焦常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贾某某与焦常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贾新民与焦常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贾新民与焦常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贾某某与焦常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贾某某与焦常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郑某某与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6061.5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郑九华)工资款6061.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郑书会与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997.2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书会工资款5997.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

郑某某与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547.2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工资款5547.2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

柏文海与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259.31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柏文海工资款2259.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

郑某某与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76.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工资款307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

郑某某与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675.8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工资款5675.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

唐某某、苗某某等与史某某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被告郭书莲领取了史学忠丧葬抚恤金,要求郭书莲返还23200元,事实是史炜正领取了史学忠丧葬抚恤金,所以原告要求郭书莲返还232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某某、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

韩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小写金额的“4400元”,欠条上书写的大写金额“肆拾肆佰元”应为笔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4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韩某某工资款4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索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索某某工资款4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16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4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某工资款35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

辛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辛某某工资款29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某工资款65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

孙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某工资款22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

常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1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某某工资款11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常运河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常运河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15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运河工资款21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运河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1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常某元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元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12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某元工资款412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元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常秀山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常秀山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6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秀山工资款46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秀山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常爱强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常爱强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87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爱强工资款178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爱强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欠原告工资款56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56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79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279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

郝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在北京为被告李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欠原告工资款2212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某某工资款2212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在北京为被告李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

阅读更多...

郝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在北京为被告李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欠原告工资款2212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某某工资款2212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在北京为被告李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

阅读更多...

宋某某与杜某某、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按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以下损失:医疗费9300.9元、营养费15×13=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13=1300元、护理费13664÷12÷21.75×13×2=1352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2347.9元。被侵权人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商某1与商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1与被告商某2定亲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典礼同居,故本案中商某1不是适格的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收)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1与被告商某2定亲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典礼同居,故本案中商某1不是适格的原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某1的起诉 ...

阅读更多...

班某与江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班某工资款68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

刘永兴与江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永兴工资款5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

刘贵所与江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贵锁工资款1880元。被告江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贵锁工资款27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阅读更多...

班某某与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班某某工资款95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江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34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

孔某某与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广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停运损失的计算期限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原告主张的停运期间为其车辆被扣押的时间,原告对其车辆因修复而减少的收入未申请评估,对此本院酌定支持1500元。原告因此事故共造成损失7590元,根据事故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孔某某5313元。二、驳回原告孔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15元,被告路某负担10元 ...

阅读更多...

广平县自来水公司与韩银美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广平县自来水公司与韩银美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将五个子女抚养成年并各自成家,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被告张某5、张某6的赡养,但要求二人在平时根据自身情况对其进行探望、照料,在原告大病时对其予以照料,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于每月一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张某1生活费150元。二、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每人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 ...

阅读更多...

张某与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应当履行。原告张某给被告张某甲打工,被告张某甲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某甲应积极偿还欠款,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资25100元及利息276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素 书记员:常森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张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应当履行。原告张某某给被告张振国打工,被告张振国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振国应积极偿还欠款,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振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资28000元及利息30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告张振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素 书记员:常森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张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应当履行。原告张某某给被告张振国打工,被告张振国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振国应积极偿还欠款,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振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资40000元及利息4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张振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素 书记员:常森

阅读更多...

刘保山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合同。原告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款。本案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刘保山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小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保山工资款4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阅读更多...

王春某与馆陶县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围绕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第一次停电原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馆陶县电力局、徐村乡人民政府关于刘洪文反应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既能证明停电的事实,也能证明停电的原因系原告“不备电料造成不能施工”所导致,责任在原告一方,原告虽提供了“馆陶县林业局林果技术站评估损失清单”,但“馆陶县林业局林果技术站”不具备合法鉴定资质,对该评估意见不应采信。关于第二次停电原因,原告认可是其未交电费,但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前任领导有口头约定,待被告赔偿其第一次停电损失后再交电费之抗辩,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关于原告在县城生活不能用电,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阅读更多...

王春某与馆陶县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围绕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第一次停电原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馆陶县电力局、徐村乡人民政府关于刘洪文反应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既能证明停电的事实,也能证明停电的原因系原告不备电料造成不能施工所导致,责任在原告一方,原告虽提供了馆陶县林业局林果技术站评估损失清单,但馆陶县林业局林果技术站不具备合法鉴定资质,对该评估意见不应采信。关于第二次停电原因,原告认可是其未交电费,但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前任领导有口头约定,待被告赔偿其第一次停电损失后再交电费之抗辩,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关于原告在县城生活不能用电,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春某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