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8.47吨的废油漆渣交由他人处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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