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通过开设“房间”的形式,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参赌人员较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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