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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被告高某某欠原告石某某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被告在欠条上虽写明“同意公司支付”,但该欠条上没有被告所指的“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的相关内容,该“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支付欠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某工资款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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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河北双李家具有限公司、韩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韩某某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包干结算。被告韩某某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88000元,另原告还完成了合同外工程,工时费为76862.69元,经被告韩某某签字认可,亦应当予以支付。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出现违约现象,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0元保证金应当返还原告,被告韩某某累计应当给付原告374862.69元,扣除已给付的240000元,被告韩某某应当再向原告支付134862.69元。因原告提交的4号车间照明灯用工单和3号厂房清扫费用单未经被告韩某某签字认可,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是与被告韩某某签订的合同,并未经被告双李公司同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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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计民诉被告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7年被告袁某丁雇佣原告等人到山东青岛务工,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作为劳务接受方应依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对2007年12月18日欠原告工资款34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另该条上载明的王哥庄8.5个工未结,原告主张每个工65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无法认定,被告认可每个工50元,属自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定被告另欠原告工资款425元。被告对2012年3月8日署名“谷保元、谷某乙”的证明材料内容不予认可,经本院对谷某乙及谷保元妻子进行询问,结合证人袁某丙、袁某甲的证言,证实该证明材料虽非谷保元、谷某乙亲笔签名,但该材料中所称的欠条袁某丁确实曾出具过,而且袁某丁也认可出具过该欠条,该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在青岛沧口区务工时,被告欠其工资款725元,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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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李某某、朱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本案当事人陈述,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辛集奥森钢厂部分钢结构工程,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朱胜利、李某某。被告朱胜利陈述其与李某某系合伙关系,原告跟随被告李某某在该工地施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朱胜利形成劳务关系,现尚欠原告工资款5668元,故根据法律规定对欠原告霍某某的工资款,被告李某某和朱胜利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承建钢结构工程合法资质的自然人朱胜利和李某某具体施工建设,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4年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霍某某工资责任。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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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李某某、朱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本案当事人陈述,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辛集奥森钢厂部分钢结构工程,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朱胜利、李某某。被告朱胜利陈述其与李某某系合伙关系,原告跟随被告李某某在该工地施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朱胜利形成劳务关系,现尚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故根据法律规定对欠原告霍某某的工资款,被告李某某和朱胜利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承建钢结构工程合法资质的自然人朱胜利和李某某具体施工建设,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4年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霍某某工资责任。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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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原被告因浇地跑水引发争执,被告郭占新致伤原告宋某某,有曲周县公安局曲公(侯)行罚决字〔2017〕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占新致伤原告宋某某,给宋某某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赔偿。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原告在家务农,依据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原告误工费为11919元÷365天×18天=587.79元;护理费,其丈夫花聚新系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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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田小豹、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约定合伙承接工程,共担风险,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原被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原被告对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亦无异议,故原、被告之间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系在原、被告合伙事务结束后,有部分尾款未领取完毕前,原、被告之间是否能对前期已领取的劳务工程款进行清算分割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工程款由被告田小豹从发包方领取。对此原、被告在合伙期间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对各自的帐目和票据进行提供,各方均负有对自己所掌握资金支出情况的负有举证责任,对未完成举证责任的,应承担不利的的法律后果。因此案系钢筋绑扎劳务分包工程,原、被告支出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工人工资及生活费开支。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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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云与李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3月8日,建设单位陈怀林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隧道窑工程合同书》,可以证明被告李某某承包了陕西省榆林市榆林区盛源砖厂的新环保隧道窑工程,且被告均对组织原告等多名民工进行施工的事实亦不持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三被告中哪一被告应对原告的工资进行给付,谁应作为本案的承担责任主体。三被告虽均缺席,但经查,被告李某某和赵某某均认可冯某某作介绍人,未涉及该工程的承包事宜,原告请求冯某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李某某从建设单位承包了该工程后,辩称口头约定以46万元价格转包给了被告赵某某,应当由赵某某承担责任,但并未能提供转包事实的基本证据,且赵某某对转包事实失口否认。根据举证的强弱程度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而产生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赵某某和冯某某承担付款责任没且充分证据。原告的工资款应当由被告李某某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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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张某、王某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张某写有施工合同以及被告王某增给原告写的书面材料,证明原告建厂工资款55000元未付,被告张某应给付原告工资款,至今未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故不适用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与王某增、王漾是合伙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增、王漾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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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坤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坤带领工人在被告刘某某所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及工人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两次给原告书写的工资款欠条中清楚的载明了被告尚欠原告及工人的工资款数额共计69700元,被告应如数及时给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因追要工资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坤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资款69700元。二、驳回原告李小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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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雇佣许某某等人为其提供劳务,从事建筑粉刷墙壁工作,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提供人许某某已为张某某提供劳务,作为接受人的张某某应及时支付劳务报酬,故本院对许某某要求张某某给付149692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许某某工资款1496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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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曲某某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申请期限;二、原被告建立的系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是否已解除;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份至2018年4月份共计86个月基本及双倍工资的依据;四、被告应否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一、关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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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于明新、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明新实际雇佣庞某某在其所承包工程工地务工,并由于明新支付了庞某某部分报酬,庭审中于明新也认可应支付庞某某22425元,故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于明新应支付庞某某劳务费22425元。中建二局将峰峰·中央公园项目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元天顺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庞某某主张中建二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广元天顺公司将部分劳务转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于明新,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之规定,其转包行为无效,广元天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广元天顺公司辩称不应支付庞某某劳务费用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庞某某主张应支付其相应利息,因本案不是借贷案件,且双方未对劳务费用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对庞某某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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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邯郸市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颜金勇作为夏某的雇佣人员,其责任应由夏某承担。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即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民事主体。刘某某仅是对百家乐园进行了劳务施工,依法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其与夏某之间依法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颜金勇向刘某某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刘某某所施工的劳务费为241535元,夏某已支付部分劳务费。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刘某某施工的唐山劳务费夏某应当一并支付。夏某欠刘某某劳务费1056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夏某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其未按期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某要求夏某支付劳务费10567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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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向某与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董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签订的水电暖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支付20万元信誉保证金,因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返还信誉保证金2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8日起,以本金2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某某名为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董事长助理,实为借用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资质承接案涉工程,二被告实为挂靠关系,且原告将案涉20万元信誉保证金通过银行转款转入被告董某某个人账户,故被告董某某应对该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环宇邯郸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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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钢附企建筑安装工程处、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邯郸市邯钢附企建筑安装工程处、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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