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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兴诉张虎林、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民安财险邯郸支公司作为张虎林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冯某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06716.05元。2、后续治疗费13000元。3、误工期限根据原告左胫腓骨骨折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伤情,以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第10.2.16规定,确定为180天,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3564元/年÷365天×180天=66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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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原被告各方对事故责任划分、事故车辆投保情况以及原告治疗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在曲周县医院住院的治疗费认为是在申请评残以后,对此费用不予认可,但原告在曲周县医院医疗诊断为脑积水,脑出血术后,以及骶尾部压疮,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术后的后续治疗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外购药系原告在邯郸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所购买,对被告的主张也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在邯郸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司工作,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建筑业的行业年平均工资39899元计算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264天,邯郸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明确陪护二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护理人员原告的女儿王喜英在大名县绿园牧业有限公司工作,另一护理人员王秀英在邯郸市振玻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相同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行业年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护理费。原告住院17天+9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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