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损,应依法得到赔偿。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李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原被告各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驾驶的天马牌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在承保的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已明确说明,强制险是不分项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所谓分项规定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所以处理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分有无责任,均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分项处理。故被告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辩称其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之理由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邯郸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82225.95元。2.后续治疗费1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天+100元天×33天=3350元。4.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按每天30元计算为30元天×90天=2700元。5.误工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参照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3384元365天×180天=11531.84元。6.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参照相同或者相近的居民服务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37349元365天×90天=9209.3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交通事故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故被告裴某某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1724.41元,误工费4919.18元(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共计140天,原告李某某为农民,每日12825/365元×140天=4919.18元),护理费5000元(1人护理,1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均对事实的真实性、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冯建国已付原告申某某78000元以及冀D86085半挂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无异议,并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保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事实应予认定。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能否支持和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事项上,此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能否支持的问题,首先是原告申某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09年3月到邯郸市丛台区打工,所办理的暂住证期限至2012年4月,到案发时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而且原告申某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打工,显然,原告申某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申某某请求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有关标准计算。原告申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进行计算,医疗费、检查费为132075.32元(按票据计算)、误工费为3441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有哪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权利人如何分配。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事故造成原告如下损失: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26691.94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副渔行业平均工资12825元计算,应为3900.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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