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魏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犯罪行为因缺失充分证据,虽经补充侦查后,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到案前已主动归还被害人财物,并弥补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马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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