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柴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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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郗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闫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我院依法对双方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闫某甲系初犯、偶犯,根据本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闫某甲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事关系,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从轻处理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王某甲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朋友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从轻处理不致再次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事关系,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从轻处理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事关系,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从轻处理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真诚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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