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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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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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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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