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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香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香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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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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