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管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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