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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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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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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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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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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经营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经营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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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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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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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谷某某经营柴油(闪点(闭口)为63℃)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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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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