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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个体经营的邢台市荣达钢模板租赁站的名义与地址为邢台巴厘岛二期工地,电话为156的个人(签名字迹不清)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虽然乙方书写字迹不清晰,不能辨认,但是甲方邢台市荣达钢模板租赁站以及原告张某某本人依约向该合同约定的授权签票人张书字、康振忠(中)、赵立军出租了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赁物,该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有效。在该合同的附联部分有担保书一份,约定有:“我方担保范围为双方签字认可的出入库通知单明细表上所有物资及租赁费、赔偿费、违约金和罚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券所需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我方担保为本合同生效时至全部偿还物资及一切费用之日止,在担保期间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及解除本担保书;我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到期不能归还所租物资及租赁费、赔偿费、罚金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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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石某某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某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个体经营的邢台市桥西区XX租赁站的名义与被告石某某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签订租赁合同,原告赵某某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的授权签票人罗某、李某、小韩出租了钢管、十字扣、接头等租赁物,该租赁合同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有效。在该合同的附联部分有担保书一份,签订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担保单位为巨某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其内容约定有:“我方担保范围为双方签字认可的出入库通知单明细表上所有物资及租赁费、赔偿费、违约金和罚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我方担保为本合同生效时至全部偿还物资及一切费用之日止,在担保期间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及解除本担保书;我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到期不能归还所租物资及租赁费、赔偿费、罚金时,甲方有权随时直接要求我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担保书作为《租赁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经我方盖章签字后,并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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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住房城建支行与田某某、邢台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前提下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担保承诺书,应视为合法有效,被告田某某在累计六个月未按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3205.67元及利息4594.74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邢台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应对被告田某某拖欠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住房城建支行与被告田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被告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住房城建支行借款本金432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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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为张建国垫付车款99630元,除去售车款89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0630元,本院予以确认。张建国向原告借款24800元,借款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但张建国于2010年10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该借款本院不予认可,被告王某某称其承担责任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建国死亡后,其自然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保证期限为每期还款日起两年,被告最后一期还款日期是2011年4月1日,原告起诉日期是2012年9月10日,显然没有超过保证期限,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对被告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王某某辩称违约金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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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白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白某某、刘某某借款的担保人在二被告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履行保证义务,代为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刘某某偿还垫付借款本息113520元并要求被告郭某某作为还款协议的保证人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刘某某支付违约金17887元并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计算合理,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13520元并支付违约金17887元。二、被告郭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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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临西县中飞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460,000元借款,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4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截止到2016年8月28日被告孙某某欠付利息114,232元;被告孙某某应按照月利率16.2‰(月利率10.8‰上浮50%)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临西县中飞轴承有限公司为本案涉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要求被告临西县中飞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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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临西县盛某轴承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某某发放了460,000元借款,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4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截止到2017年6月29日被告李某某欠付利息120,888元;被告李某某应按照月利率16.2‰(月利率10.8‰上浮50%)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临西县盛某轴承配件厂为本案涉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要求被告临西县盛某轴承配件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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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西县盛某轴承配件厂、临西县中飞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1,200,000元借款,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临西县盛某轴承配件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息,违反了合同义务,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临西县盛某轴承配件厂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息。对原告要求被告临西县盛某轴承配件厂偿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按照月利率8.7‰计算,2019年5月28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不违反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临西县中飞轴承有限公司为本案涉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要求被告临西县中飞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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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鲍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是原、被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150,000元借款提供给被告鲍某某、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鲍某某、王某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对原告要求被告鲍某某、王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截止到2018年1月19日被告鲍某某、王某欠原告利息、逾期利息20,156.42元;被告鲍某某、王某应按照年利率18.954%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鲍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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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张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原告南宫市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张某、张某某未能按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清偿借款本息,故建设银行南宫支行有权要求被告张某、张某某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由于张某、张某某所购得房产未能向建设银行南宫支行办理房产抵押,故在被告张某、张某某违约的情况下,建设银行南宫支行有权在保证范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已扣除连带保证人即原告账户中本息8352.51元、277383.54元,原告已代被告偿还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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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杨某某、李真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被告杨某某取得借款后,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杨某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9298.53元,利息7995.06元及2016年5月19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李真真、邱志彬、张春兰、李风杜、邱静静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李真真、邱志彬、张春兰、李风杜、邱静静对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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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李某某未能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清偿借款本息,故工商银行南宫支行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由于李某某所购得房产未能向工商银行南宫支行办理房产抵押,故在被告李某某违约的情况下,工商银行南宫支行有权在保证范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已扣除连带保证人即原告账户中本金80268.87元,利息、罚息、复息1269.94元,原告已代被告偿还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被告李某某进行追偿,故原告河北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代替被告支付的贷款本金80268.87元,利息、罚息、复息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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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北胡信用社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与王灯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6月28日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陈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陈某某亦应当依照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息,否则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经查,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被告陈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5542.79元,逾期利息10756.49元。逾期利息应以双方约定按贷款利率10.392742‰上浮50%,即月利率15.589113‰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其同意与被告陈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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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某某、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单位明化信用社分别与被告夏某某、夏洪才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夏某某发放贷款999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夏某某应当依照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夏某某收到原告的贷款后,仅偿还原告借款399.54元及利息9944.1元,截止至2016年9月5日被告夏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500.46元及利息11040.66元,对原告主张被告夏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以双方约定按贷款利率11.4393‰上浮50%,即月利率17.15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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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郝奎宁、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郝奎宁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郝立家与候雅荣系夫妻关系,郝瑞阳与赵华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郝奎宁、杨某某、郝立家、候雅荣、郝瑞阳、赵华娟组成六人联保小组与原告南宫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10000元内发放贷款。第五条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外,双方还约定了保证范围等其他条款,最后原、被告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2015年2月5日被告郝奎宁及其配偶杨某某与原告南宫邮政银行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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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鑫融合同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鑫融担保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韩某某、保证人马永才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张某某、韩某某发放贷款5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张某某、韩某某应当依照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的利息被告已向原告付清,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1月28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173340元,除去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的利息30710元,原告尚欠被告利息142630元,加上本金500000元,本息共计642630元,对原告主张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还应自2016年11月29起,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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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与董学中、胥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与被告董学中、胥伟芳、被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邢台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此,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被告董学中、胥某某系夫妻关系,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期间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连续三个月、累计六次,且其答辩状明确表示现无能力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亦构成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的情况,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董学中、胥某某偿还贷款本金2265593.75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5月5日为131103.17元、罚息13617.7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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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郝某某、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邮政银行与被告郝奎宁、杨迎冬、郝瑞阳、赵华娟、郝某某、候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原告与被告郝某某及其配偶候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郝某某发放贷款7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郝某某应当依照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经查,截止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郝某某共拖欠原告本金18139.03元、利息846.08元,对原告主张被告郝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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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郝某某、赵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邮政银行与被告郝奎宁、杨迎冬、郝立家、候雅荣、郝某某、赵华娟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原告与被告郝某某及其配偶赵华娟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郝某某发放贷款7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郝某某应当依照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经查,截止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郝某某共拖欠原告本金18139.03元、利息846.09元,对原告主张被告郝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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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张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在贷款申请人配偶栏内签名捺印,系对被告张某某借款行为的认可,且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故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春栋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栏签名捺印,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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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薄福田、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被告薄福田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薄福田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借款还本付息义务,但被告薄福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薄福田的妻子陈永军在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系对被告薄福田借款行为的认可,对被告薄福田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被告薄福田、陈永军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陈永军对此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某、薄福贞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系对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被告陈某某、薄福贞对被告薄福田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玉文、王爱玲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系对被告陈某某、薄福贞承诺连带责任保证行为的认可,被告魏玉文、王爱玲亦应对被告薄福田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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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陈某某、薄福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被告陈某某取得借款后,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某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的妻子魏玉文在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系对被告陈某某借款行为的认可,对被告陈某某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玉文对此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薄福田、薄福贞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系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被告薄福田、薄福贞对被告陈某某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永军、王爱玲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系对被告薄福田、薄福贞承诺连带责任保证行为的认可,被告陈永军、王爱玲亦应对被告陈某某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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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银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栗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北京市天银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栗某与建行南宫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原告北京天银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建行南宫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栗某向原告北京天银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按揭贷款购买南宫天铭苑小区2幢2单元201室房屋及7号储藏间,并向建行南宫支行贷款160000元。在建行南宫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没有按约支付贷款本息,导致建行南宫支行扣划了作为担保人的原告的公司账户128795.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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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张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为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应负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为朋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张某某、张为朋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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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赵清波、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清波、赵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清波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应负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赵清波、赵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赵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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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李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建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某主张其将债务转让给被告赵某某,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李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应负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刘建彬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赵某某、刘建彬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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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张为朋、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为朋、张某某、张为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为朋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应负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张为朋、张某某、张为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张某某、张为拴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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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赵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建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应负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刘建彬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李某某、刘建彬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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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张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建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应负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建柱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张某某、张建柱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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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系借款人张存元的担保人,其代借款人张存元偿还银行借款的事实存在,原告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其担保人身份转化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偿还的借款数额,即是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本案中,借款人张存元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签名同意借款,被告王某某承诺借款为家庭所用,为财产共有人的共同债务,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在借款人张存元身故后,被告王某某作为该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依法享有追偿权的债务数额,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偿还了银行55000元达成执行和解,虽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不持异议,被告张凤鸣称不知情,但该数额与本院执行卷宗中记载的实际履行金额51061.67元不符,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也未能说明原因,对于超出51061.67元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持新证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关于原告提交的抵押协议和两份借条,因与其追偿诉求无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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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李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被告李某、张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与被告张庆申、任壮会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依约向被��李某、张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某、张某某应当依照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张某某收到原告的贷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截止到2018年3月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3537.37元,对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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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鲍某某、何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本法律特别规定外,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而民事交易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的情况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中,南宫信用社与中意公司、中意橡塑公司、马东利等签订协议书,在中意公司、中意橡塑公司、马东利等难以清偿债务时,将拟开发的商品楼抵顶给南宫信用社,该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但鉴于南宫信用社并没有售楼资质,因此需借用被告中意公司的资质进行售楼,本案中第三人臧荣峰所购买的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9套房屋,实际购买人为第三人,而名义购买人为鲍某某,首付款由第三人交付给原告南宫信用社,按揭贷款也由中意公司转给南宫信用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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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徐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实属违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河北书浩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确认其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支出的所有费用的请求,因无任何证据证实上述费用的支出及具体数额,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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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台天某节能灯有限公司、河北石某机械配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9月21日,被告尚欠本金400万元、利息675,840元,其后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石某机械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对被告邢台天某节能灯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最高担保金额为400万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北石某机械配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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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与安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安某某从原告农行临城支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农行临城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安某某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原告农行临城支行有权要求被告王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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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行与贵振环、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贵振环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贷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证。现被告贵振环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贵振环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振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农信保借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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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行与于路群、于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路群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贷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证。现被告于路群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原告要求被告于路群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于全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因该费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且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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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行与张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贷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证。现被告张某某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农信保借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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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鸽营支行与赵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从原告鸭鸽营支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栗运岭、赵建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赵某某、栗运岭、赵建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鸽营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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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鸽营支行与赵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有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现被告赵某某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二被告赵某某、栗运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法应当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鸽营支行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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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菅等支行与赵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某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电子借据等为证,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赵某某理应偿还借款,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故原告请求赵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9999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辩称其已还清原告借款,但未提供证据,对其辩称本院难以采信。被告王某、钱立普、路云生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王某、钱立普、路云生在最高额保证限额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钱立普、路云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某某追偿。被告钱立普辩称其不认可为赵某某担保该100000元借款,但是认可保证合同的签名是其签写的,应视为其自愿为赵某某提供担保,故对其辩称本院难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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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菅等支行与张小兵、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小兵从原告处借款267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为证,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小兵理应偿还借款,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故原告请求张小兵偿还借款本金267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赵文宾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赵文宾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赵文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小兵追偿。原告主张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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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行与邵某某、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贷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证。现被告邵某某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原告要求被告邵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邵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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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与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岳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从原告建行临城支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5229.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自愿为该笔借款在最高额1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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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被告未按时还款,故原告主张被告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利率,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请求对被告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翟毅、张书庆、王永志、艾冬晓、王向宇对被告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称该五被告的承诺书是对该案350万元和案外的500万元借款的共同承诺,从其提交的承诺书中不能体现该意思表示,原告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利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该五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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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与刘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从原告农行临城支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农行临城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刘某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6585.6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该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只对去年六月份到今年六月份一年内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不成立,故原告农行临城支行请求被告王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585.68元,共计2658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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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与王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并由被告宋某某担保,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已形成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二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剩余利息。现二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以及被告宋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身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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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与李某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农行临城支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农行临城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娜、袁某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农行临城支行请求被告张娜、袁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娜、袁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被告袁某某辩称原告没有明确告知保证人责任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被告袁某某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字视为对该借款合同担保约定认可,故对袁某某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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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某支行与王某理、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理向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某信用社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据、合同为证,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某信用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王某理理应偿还。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某信用社已更名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某支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变更前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某理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某某、崔力斌、睢志峰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被告王某理提供担保,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理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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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任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借款600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借据为证,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本金。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系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称现已变更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扣除被告河北任某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共计762830.1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河北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了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本院亦支持。被告河北任某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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