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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某某、宋英某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驾驶冀EPX288轻型普通货车与骑人力三轮车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宋某某驾驶冀EPX288轻型普通货车将张某某送往医院,该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冀EPX288轻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原告张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被告宋某某及被告宋英某均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宋某某所驾驶的冀EPX288轻型普通货车系借用被告宋英某的,故该部分损失由被告宋某某予以承担;被告宋英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原告张某某系农村居民,主张参照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252天,误工费计算为13564元/365天*252天等于9364.73元。关于护理费,原告张某某主张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其提交的邢台市人民医院证明书显示“住院期间两人陪护”,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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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宫市供电分公司、南宫市大村乡独水小学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免责。其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尹某某是被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宫供电分公司经营的变压器上面的10千伏电线电击所伤,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宫供电分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发现独水小学擅自扩建围墙的行为,且未在变压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其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监督义务,故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宫供电分公司应对原告尹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宫供电分公司辩称应由发生事故的变压器的产权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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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3)第50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应当作为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冀AKF942冀A1A58挂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1份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并不计免赔。因在本事故中另有一名伤者王志晓,交强险应依照受害人损失数额按比例分配,王志晓医疗费损失约1000元,应为王志晓预留交强险272元。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在交强险医疗费项限额内赔偿原告9728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80810元、残疾生活辅助器具919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原告的剩余损失医疗费(15615.28元-9728元)+误工费14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652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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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谢某某、平顶山市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翁某某、威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各被告均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结合原告病历、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支公司虽对原告医疗费数额提出异议称应扣除50%非医保用药及糖尿病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未提供相应证据,异议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误工期199天【自发生事故之日(2014年7月10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015年1月24日)】计算有误,应予支持198天,具体数额按其实际误工减少收入计算;原告主张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建议,酌定支持1,200元;此事故造成原告多处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本院酌情确定为6,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住院治疗情况酌定支持500元;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支公司辩称,原告构成二处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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