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尘埃
本院认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