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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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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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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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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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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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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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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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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盗窃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盗窃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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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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