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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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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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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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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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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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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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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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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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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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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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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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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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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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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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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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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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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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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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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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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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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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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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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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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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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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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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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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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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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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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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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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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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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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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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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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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陈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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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杨某某认罪认罚,双方系亲属关系,已达成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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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的上述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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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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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史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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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上述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李某乙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经市院研究批复,本院检委会审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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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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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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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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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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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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