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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邢台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被告邢台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四级伤残,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主张被告邢台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残后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伤残津贴及残后护理费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还是由被告按月支付,本院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但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应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本案中的原告已构成四级伤残,生活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原告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且原告又要求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上述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邢台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赵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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