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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与清河县环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刁某某提交的邢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050005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邢劳鉴2015年0534000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2015)东行初字第260号行政判决书、(2016)冀05行终109号行政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在未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认定刁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系伤残七级,停工留薪期9个月。对环宇公司关于工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辩解不予支持。刁某某提交的清河县人民医院的票据、鉴定费票据和交通费票据,系其实际必要支出费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认定刁某某花费医疗费1,987.43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413.6元的事实。环宇公司和刁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由生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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