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其他加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徐玉川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主动报警, 并且杜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可能判处免罚或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