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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东与石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原告12万元应予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承诺书中约定月利率为4%,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晶晶偿还原告陈日东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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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林与张某某、赵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林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欠款项属于赌债,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参与赌博或教唆被告赌博,被告辩称不应偿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林借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张某某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约定了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利率支付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2月12日离婚,但对于婚前张某某所欠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赵江华辩称不知道借款、已经离婚不应承担没有法律或相应证据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江华是否经营培蓉制衣、是否需要资金与被告借款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21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时将应付利息计算在内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借款本金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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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但原告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31500元,实际借款本金应为268500元。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被告李某某应偿还原告元某某借款本金268500元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3.5%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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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有偿借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3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尚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款项已经偿还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没有约定利率,合同到期后按照国家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胡某某给付原告孙某某23000元,并自2013年9月21日起到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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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秦某某、张某某、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四份收据,仅证明原告与北京三赢公司存在买卖(磁疗被)关系。二被告系该买卖关系的经手人。原告所提交的农行明细表、银行卡存款赁条、农行回单等,仅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秦某某银行卡内存过款,但不能证明该款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解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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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范家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现金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家宽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家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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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波与汪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债权被告理应予以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9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两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视为没有利息,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汪金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新波借款3795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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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未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故,原告要求本院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抵押借款合同延期协议》已把借款期限延期到2013年3月27日,故借款期限内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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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滨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某杰、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某某、高新发、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被告高某杰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高某杰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本付息,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本案《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该条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既是对逾期利息的约定,也是对被告违约的惩罚,法律尊重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自治。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利息从该两笔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按此标准上浮50%计算利率,显属约定过高,故对此约定利率应作相应调整。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系较为特殊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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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被告2013年8月1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借条所载明的内容,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同意由被告戎某某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3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借条上33.2万元实际上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入股投资款,被告打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但该借条上未加盖南和县戎兴滨柳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且被告戎某某在借条上明确表示承担法律经济责任,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戎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3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16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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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称借据上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并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其未预交鉴定费而被终止司法鉴定程序,为查清案件事实,原告预交鉴定费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经鉴定,认定借据的签名是被告本人所书写,另证人王东丽出庭予以作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实,且被告未对证人的陈述作任何否认表示。庭审中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对被告称:鉴定意见书检验过程分析说明中出现“故意变化迹象”存在瑕疵,在检验过程分析说明中对样本、习惯本质的分析,分析说明中使用模棱两可的术语,作为鉴定意见书本身就带有主管臆断及对石某某与原告不相识,仅仅“石某某”三个字的签名是不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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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与李广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隋某某与李广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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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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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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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刘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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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淑与候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淑与被告候玉某之间签订了11,00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告耿某淑依约将11,000元借款给付被告候玉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候玉某仅偿还了2,000元,剩余借款9,000元经耿某淑多次催要,候玉某未偿还,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玉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某淑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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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2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隋某借款7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8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未提出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以上事实,本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2.8分,超过年利率24%,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约定利率支付从2015年2月14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应按照年利率24%,承担从2015年2月14日借款之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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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霞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75,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600元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的欠付利息为10,584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朝霞偿还借款75,600元、利息10,584元,合计86,184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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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7月2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隋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未提出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以上事实,本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2分,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约定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7月2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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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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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高士兴、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高士兴提供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出借款项,被告亦应归还。关于借款期限,双方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现被告未及时、足额清偿借款,因而成讼,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及欠付油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告诉请王某某承担责,其与高士兴虽系夫妻,但未证明欠付款项系共同债务,故不予采纳。原告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被告高士兴、王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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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小微贷申请表虽显示系被告申请贷款,但不体现出借人信息,借条中出借人载明为赵义松,故证据与本案欠缺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跃勇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胡跃勇,人民陪审员杨丽娟、赵秀珍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贵、徐学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客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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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占与张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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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与马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7月17日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利率2.6分,被告刘某、被告朱某共同提供担保。2015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月利率2.6分。201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利率2.6分,2016年3月21日被告偿还该借款18000元,尚欠2000元,被告朱某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被告借条等为证,三被告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连带担保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三次借款月利率均为2.6分,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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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董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10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出借款项,被告亦应归还。关于借款期限,双方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现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清偿借款,因而成讼,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按月利率1.5%计息,借条已作约定,双方对此无异议。但被告主张原告已放弃利息,因无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每两个月结息一次,被告至2018年3月5归还5万元,尚不足以支付已产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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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3%,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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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刘某某欠原告付某某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给付的27,000元,原、被告没有约定给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本案借款计算至2016年12月份的利息为32,000元,二被告在2017年给付的27,00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依法按照先利息、后主债务的顺序抵充,该27,000元应为给付的利息,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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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焦某某等与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三原告借款36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兴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某某、焦某某、赵庆玉偿还借款36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368,000元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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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后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本金3万元,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1分,即年利率12%,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至本案开庭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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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出借款项,被告亦应归还。关于借款期限,双方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现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清偿借款,因而成讼,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按月利率1%,自借款之日起计息,双方对此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兴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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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5月18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2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2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依法应予支持。故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5月18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被告按照约定应支付利息为14,400元。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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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2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期限10天,月息2分。有被告签订的借条为证,被告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2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依法应予支持。故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2月2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被告按照约定应支付利息为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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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陈某、临西县某短绒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提交系证据原件,被告陈某未提出异议,依法应予采信。被告陈某、被告临西县某短绒加工厂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起,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4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欠款为92,5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临西县某短绒加工厂为被告陈某个人开办经营,被告陈某借款时用该厂作了抵押,约定如还不了钱,厂子由丁某处理。经多次催要,被告曾向原告还款利息5,000元,后未还款。以上事实,由起诉状、质证笔录、及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临西县某短绒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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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利与杨某、张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利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杨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被告张保成对被告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张保成为保证担保人,但借款协议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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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张高某提交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刘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借款的利息,原告张高某予以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高某借款1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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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陈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未能提供被告陈某如的确切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蔡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强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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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供被告张某彬的确切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陈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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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2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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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姚某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为向原告借款4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月利率3%,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姚某为偿还借款470,000元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关于利息,应扣除被告姚某为已经给付的32,000元。被告韩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名摁印,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被告韩某某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姚某为、韩某某的其他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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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薛某向原告马某分两次借款19,000元,并出具借据证明,被告无异议。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000元,当庭放弃对利息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薛某给付原告马某借款1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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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洪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洪某某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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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亚与左某某、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左某某、王某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左某某向原告李东亚借款50000元,有被告左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转账予以证实,借贷双方约定明确,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左某某除偿还20000元外,剩余30000元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左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左某某应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左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被告王某平的签字,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平与被告左某某系夫妻关系,无法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平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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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孙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孙某某借原告郝某某本金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孙某某亦予以认可,故原告郝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找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36%,利息中超过24%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故可计入本金的利息为78000元。关于利息,虽然原、被告约定的年利率为36%,但原告仅主张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吴某某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虽然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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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朱成山、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成山向原告吕某某借款215000元,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朱成山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被告朱成山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且被告未到庭,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成山、楚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215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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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睢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睢晓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向法庭提交的相应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该四笔借款200000元均已到期,原告起诉被告睢晓某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已付至2016年1月底,被告睢晓某应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睢晓某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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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借取原告张某某钱款,事实清楚,被告张某应在原告张某某向其催要借款后及时偿还借款。被告张某违反承诺,拒不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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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与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常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被告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邢台福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吉某某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吉某某诉请被告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该债权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8年1月12日始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常印军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常印军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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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武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兴武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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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焦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要求对其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公证书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因已过举证期限,本���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焦某、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并在邢台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证号为邢房他证桥字第××号号)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迄今并未撤销,对公证书的效力本院予以采用。被告曹某某辩称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也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曹某某对公证书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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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长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纠纷已由本院在(2013)临民初字第522号案件中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简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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