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中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某主张医疗费2131.3元,并提供了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辩称对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7日到济南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支付的医疗费、于2014年10月29日到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云南白药气雾剂所花费的费用和于2014年11月26日购买的膏药的费用不予认可,对原告于鉴定报告出具前所花费的正规票据载明的医疗费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告吴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系原告吴某某自行支付的费用,不包含被告刘某某支付的费用;原告吴某某受伤后一直在门诊进行治疗,除了被告刘某某为其支付的治疗费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郝一富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郝一富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冀EF9081号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保邢台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阳光财保邢台支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即为本院确定的70%。对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车辆车主被告柄成公司及被告李殿军共同承担。被告郝一富系被雇用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丰恺驰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投保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其责任划分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材料,原告及母亲刘书丽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参照2015年度四川省域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原告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48629.62元,与医疗费票据相符,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3540元(30元/天118天),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18天,予以确认;3、护理费:20770.4元(125.2元/天118天+93.7元/天64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鲁P×××××、鲁PHR**挂号重型货车的驾驶员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以50%为宜),再不足部分,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刘英某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以50%为宜),其挂靠的被告金玉米物流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刘英某应承担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鲁P×××××、鲁PHR**挂号重型货车的驾驶员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以50%为宜),再不足部分,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刘英某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以50%为宜),其挂靠的被告金玉米物流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刘英某应承担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鲁P×××××、鲁PHR**挂号重型货车的驾驶员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以50%为宜),再不足部分,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刘英某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以50%为宜),其挂靠的被告金玉米物流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刘英某应承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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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鲁P×××××、鲁PHR**挂号重型货车的驾驶员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以50%为宜),再不足部分,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刘英某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以50%为宜),其挂靠的被告金玉米物流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刘英某应承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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