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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刘某、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依法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和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冀J×××××和冀J×××××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交强险未能赔偿的原告的损失,因刘某负全部责任,又因车辆驾驶人刘某与车主姬某某系雇佣关系,故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对依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原告的损失,依法由车主姬某某进行赔偿。原告因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依法可要求民事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的医疗费确定为126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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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某与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给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鲁N×××××/鲁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武城县天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谢某某,故应由实际车主谢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应由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担。原告应列入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为药费182773.73元、伙食补助费66天*100元=6600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误工费120天*55.3元=6636元、护理费90天*90.3元+66天*90.3元=14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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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或由责任人按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因事故车冀E×××××、冀E×××××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100万元的三者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冀E×××××、冀E×××××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按保险合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原告王某某可列入赔偿的损失项目为:1、医疗费83340.28元。原告出示的5张外购药票据449元无法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50元/天×72天+100元/天×22天)。原告王某某在南宫市人民医院住院72天,其主张每天1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合理,保险公司同意每天按50元计算较为合理;王某某在石家庄河北省人民医院住院22天可以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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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齐某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或由责任人按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因事故车冀J×××××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50万元的三者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冀J×××××小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按保险合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原告苏某某故可列入赔偿的损失项目为:1、医疗费25961.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原告苏某某在南宫市人民医院住院16天,其主张每天1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合理,参照邢台市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邢台市范围内的每天补助伙食补助费50元。3、营养费3000元(30元/天×100天)。根据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苏某某的营养期为1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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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袁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因冀E×××××小型客车的驾驶员袁某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本案中,应首先由冀E×××××小型客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即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交强险未能赔偿的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袁某某按其在涉案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因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的医疗费确定为4940.24元;原告出院医嘱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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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某、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身体、财产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对原告的车损评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车损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的营养费5000元,因没有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提交了绿化带鉴定损失的证据,但其未提供本人已作出赔偿该损失的证据,对请求被告赔偿绿化带损失3495元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与原告同车的乘车人陈刚尚未提起赔偿诉讼,其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为其保留赔偿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被告车辆主、挂车均投保交强险,其理应对原告的损失应以两份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其余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又因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原告的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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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陈某某、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发生事故后,临城县交警队对此事故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该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本次事故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请求被告赔偿合理合法,其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是核实原告请求赔偿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定如下:1、医疗费29761元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2、住院天数;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入院,2012年8月20日转院,2012年9月17日出院实际天数为31天;3、误工费;原告提供了工作单位的工资表,误工证明,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没有证据予以推翻,为此对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予以认可;4、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构成多处伤残,劳动能力形成障碍对抚养被抚养人受到一定影响,其请求抚养费应予支持;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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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李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原、被告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损失,要求侵权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没有转院证明,因原告伤势较重,临城县人民医院未能手术,原告到上级医院检查确系病情需要,并且有医院病历医嘱证明,对此费用应予认可;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应按农村标准赔偿问题,原告刘某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有公安机关租赁房屋档案、出租人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证、房产证,原告所在单位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工资单和原籍村委会证实,刘某某自2009年开始到县城打工至今连续有四年三个月之久,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均在城镇,应当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对于护理人员因原告椎体滑脱严重,不能下床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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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聂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聂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告王某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原告王某某支付的医疗费用为148679.62元,被告聂某对治疗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为此,对于原告王某某在没有治疗记录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2040元应予以扣除。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用确定为146639.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109天×50元=5450元,因原告请求按照任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故营养费为480天×30元=14400元,以上合计166489.6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担10000元,超出部分156489.62元,被告聂某应负担此数额的70%,即109542.73元;误工费480天×110元=52800元,护理费4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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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兴诉被告温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任公交认字(2014)第5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医疗费共计52177元,该费用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因原告在事发时已经超过75周岁,对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5年计算。原告构成捌级伤残,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2000元。原告经鉴定在住院期间前20日需陪床2人,后22日需陪床1人,出院后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原告护理人员刘某乙、谢某乙平均日工资为116元,原告主张据此计算护理人员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二保险公司对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以及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护理人员工资标准高和原告伤残等级评定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保险公司的异议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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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刘某诉赵某、曲某某曲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被告华农财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马某负次要责任,被告赵某负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确定原告马某自负20%,被告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仅起诉被告,被告对其责任承担比例同马某。二原告系母女关系,对超出保险分项限额的损失不要求按损失比例赔偿。原告刘某住院治疗96天,支付医疗费925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96天×50元/天);刘某系未成年人,伤残等级为八级,确定护理人数为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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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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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7]第5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建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应予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各项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当事人主张,计算如下:一、医疗费:临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份,54,966.66元。二、营养费:鉴定意见因伤需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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