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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如、赵某梅、赵某某、赵某某与田建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建立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尹秀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尹秀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田建立、尹秀芹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五原告因尹秀芹死亡而产生的损失被告田建立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五原告因尹秀芹死亡而产生损失应包括:尹秀芹住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9371元;尹秀芹系农村居民,住院4天,护理费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按一人护理计算为13564元/365天*4天等于148.65元;尹秀芹住院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计算为200元;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为,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12个月*6个月等于19771元;尹秀芹系农村居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3年5月8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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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付某某、付新河、付新华、付某某与夏增雨、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增雨驾驶冀E8718E轿车与付玉海发生交通事故,经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付玉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夏增雨负事故次要责任。冀E8718E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对付玉海因此事故产生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付玉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夏增雨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夏增雨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事故造成付玉海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61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50元(17天×50元);护理费为1842元(39542元÷365天×17天)。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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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石书令、杨某、杨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定义为: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为邢台市南陈村铸造厂,事故成因为郁盛超在用电瓶线打火过程中冀EA0483号农用车突然启动前行将站在车右侧(副驾驶位置)的杨兵海撞到仓库右侧门垛墙上,后经抢救无效致使杨兵海死亡,该事件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杨兵海未身处保险车辆之上,应为第三者,事故的发生是因郁盛超的行为所造成,且郁盛超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杨兵海为冀EA0483号农用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对造成杨兵海死亡的后果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因杨兵海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为161620元(80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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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秀、刘某军、刘某某、刘驻军与曲华朋、许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曲华朋驾驶冀AMM720轻型厢式货车与横过公路的骑人力三轮车人高秋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秋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华朋、高秋梅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冀AMM720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四原告因高秋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被告曲华朋系机动车方,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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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董某某、相国伟与韩某某、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公司、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告韩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相雪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雪山死亡的事实,经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相雪山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韩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韩某某受雇于被告马文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肇事车实际车主即韩某某的雇主马文阔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肇事车辆冀E52310冀EW079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永安财险邢台支公司入有两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的损失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被告认为死者相雪山系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死者虽然为农业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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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某、李某某、王某、王某某与王某某、范永昌、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年检机动车且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范永昌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先合法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肇事车辆冀AXF752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的赔偿,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根据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按比例承担,对不属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按比例予以赔偿,死者王会民事故发生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一天,花医疗费424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1天×50元)为50元,护理费按二人护理、参照农林牧渔业年13564元标准计算(13564元÷365天×1天×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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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建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原告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也向受害第三者进行了赔偿,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进行理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原告车辆超载、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原告驾驶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该事故因为未年检造成;原告车辆进行了年检,也为合格,只是时间有延时,该情况并不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十)项中约定的内容,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没有年检不予理赔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次事故造成陈安柱死亡,其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454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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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李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复印件,庭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胡某曾用名在户籍中并不显示,被告要求公安机关证明,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赔偿协议书,被告认为真实性无法认定,是否支付132,000元不清,并非有效证据,无证明效力。本院认为,鲁A×××××在被告处投保强制保险,王明河是否达成协议并支付,不影响被告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此外,经查阅王明河交通肇事案刑事卷宗,赔偿协议内容一致,并体现王明河已支付132,000元,系强制保险外赔付,故对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本案诉辩、庭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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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缺、柴某某等与郝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缺、柴某某等与郝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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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增、王某某等与胡大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明信上的出具人签字与否不是有效的必备条件,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被告认为该票据不是医院的正式票据,且NO23134665号单据名称为王华龙,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医疗费不仅包括治疗的费用,也包括康复费,原告提交的票据系为杜修玲康复所购买的器具,对NO13640521、NO1271506、NO44332433、NO66621989、NO31716407、NO30982705票据予以认定,NO23134665号单据名称为王华龙,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NO54416480号单据系药品,没有药物清单及医生医嘱,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票据未注明去往地址及乘车人姓名,不予认定。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双方诉辩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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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吴文波等与孙风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吴风建于2013年2月4日购买国泰温泉城小区12号楼三单元201室,该小区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吴风建与家人父母于2013年5月16日入住该小区,物业公司系小区的管理者,熟悉掌握每住户的情况并对其服务,对该小区的证明应予认定,虽原告出具的水电费未具有连续性,但不能证实原告未在该小区居住,且购房至事故发生已达4年之久,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在该小区居住,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原告因办丧事产生的误工费,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办理丧事的亲属必然产生误工费,但村委会不能证明误工费的数额,故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清河县中心医院的停尸费票据,被告认为不是正式发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票据确系非正式发票,但加盖了清河县中心医院太平间的专用章,且尸体在太平间停放必然产生费用,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孙风魁向本院提交三张收条,证明被告孙风魁向原告共计支付赔偿款68,000元及专家费3,000元,原告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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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高某某等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人倪万春等人的证言,被告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短信内容载体手机进行举证,被告认为手机证明不了手机的使用人真实身份,而且短信内容是日常生活方面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手机号码与手机系刘志发本人所属,且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双方诉辩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7月11日23时,被告刘某的丈夫王文博驾驶车牌号鲁P×××××/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青银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G20401KM+200M处时,追尾撞在顺行因前方施工路段压车而减速的张辉存驾驶的车牌号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王文博及其乘车人刘志发当场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德高三交认字2016071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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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法、陈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李肖峰被送往医院,所产生的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尸体料理费等共计273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为此事故李肖峰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比较合适。丧葬费56987÷2=28464元;因沙河市正招村居民转为城镇户口,有沙河市人民政府、沙河市公安局桥西派出所及正招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抚养人李某1生活费19106元×12年÷2人=114636元,李某219106元×17年÷2人=162401元,共计277037元;死亡赔偿金28249元×20年=564980元;交通费因无票据,本院酌定2000元较为合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2732元,剩余79248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商业险份额内按事故责任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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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泷、耿某某等与段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6)第50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朋军、段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应予确认。段某某及保险公司虽当庭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如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晋J×××××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肇事车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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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刘坤等与张某、临西县通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6)第5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孟庆河、刘文海无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方承担。冀E×××××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责任认定,由张某负担。冀E×××××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张某承担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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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范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为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关于范春楼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计算如下:医疗费:有医疗费单据及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17,613.67元。死亡赔偿金:范春楼死亡时63周岁,赔偿年限为17年,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年×17年=173,162元。8、丧葬费:参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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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为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关于原告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计算如下:1、医疗费:有医疗费单据1张及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4,334.09元。2、护理费:原告刘某某住院治疗7天,主张1人护理,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农林牧渔业工资15,410元/年(日42.22元)计算为295.54元。3、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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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金成、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4、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10000元有异议,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为必要发生的费用,应予支持,按农村标准三人五天计算为宜;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符合客观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5、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认为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过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马同旺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考虑被告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6、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过高,施救费票据所载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不能证实系事故中第一次施救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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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保安等与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冀A×××××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阿拉尔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阿拉尔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苏志超雇佣尚在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内的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阿拉尔分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某系被告苏志超雇佣的司机,该车系苏志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被告永鑫汽运公司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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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徐某某等与元某某万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处理丧葬人员产生的误工费应予支持,按三人五天计算为宜;3、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2000元有异议,认为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交通费为事故发生后必要发生的费用,符合客观情况,本院酌定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住宿费2000元不予支持。4、被告方认为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肖某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考虑被告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5、关于乘车人孔德豹受伤交强险预留问题,孔德豹出具声明:兹有2017年5月19日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孔德豹受伤住院,共花费7360元,特申请在事故责任方的交强险医疗费内索赔,放弃索赔其他损失。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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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南某某等与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因事故车鲁P×××××-鲁675挂“解放-景阳岗”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二份责任限额10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鲁P×××××1-鲁675挂“解放-景阳岗”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按保险合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丧葬费26204.5元。依据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计算得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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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玉某、齐某某等与殷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河北省实施 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因事故车冀G×××××冀G×××××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四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元,计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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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1与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段某1之父段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邢台支队南宫大队冀公(高)交(邢南)认字第13890222016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第二次撞击中,段某2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马彦华、赵殿春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银卫无事故责任。马彦华、赵殿春驾驶的肇事车辆鲁P×××××-鲁PAP65挂车、鲁P×××××-鲁PQ860挂车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为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分别在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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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海某、张某某、张宗坤、张某某、郁某某诉周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真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崔海某、张某某、张宗坤、张某某、郁某某诉周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真民事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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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6204.5元,死亡赔偿金55255元,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予以认可,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应按7人7天每人每天54.2元计算,被告则认为应按7人4天每人每天54.2元计算,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符合常理,原告主张的过高,应依法支持被告的主张。本次事故确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肇事司机应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构成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97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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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等与高某某、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南宫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被告太平洋阳谷支公司虽对该公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在法庭确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死者刘京利及其近亲属的身份及户口证明均证实他们为农村居民且在农村居住,故原告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运损失,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而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京利及王石状的高速急救费、尸体处理费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实际产生的费用,应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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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乞同胜等与张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于会军的损失应由被告依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鲁N×××××/鲁NK078挂重型半挂车在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该车实际车主承担。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中,由于本次事故造成案外人受伤,被告承保的交强险应预留案外人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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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晋煤物流阳某有限公司、郭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计算,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丧葬费,原告请求46239÷2=2312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精神抚慰金,原告请求3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中心支公司认为过高,本院依法酌定支持25000元。4、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原告请求3人×3天×100元=9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孙三奎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请求25319.5元+220元=25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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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爱国等与马某某、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当事人对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5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应当作为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丧葬费26204.5元、死亡赔偿金132612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按照7人7天每天54.2元计算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人数过多,天数过高,应按5人5天每天54.2元计算为宜,即1355元。受害人赵树五在该交通事故中,系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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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薛海某等与刘某某、王俊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王俊彬作为雇佣司机依法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某为死者家属垫付2万元的丧葬费,该费用应由原告在保险公司理赔予以返还。双方对事故的发生事实、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情况、死者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薛海某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南宫市人民医院病历、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可以证实薛子忠其在事故发生前居住、务工、生活情况,死者虽系农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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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财、米美英等与焦某某、邢台亚平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0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作为确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无异议的丧葬费26204.5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瑞峰生前及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成安县城,陈瑞峰以从事交通运输业为生活来源,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赔偿20年为523040元。陈瑞峰的被扶养人依法确定为父亲陈某财、母亲米美英、儿子陈某1、女儿陈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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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孙某某等与丁某、南宫市龙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依法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和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本案中,被告中国财险邢台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交强险未能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在此事故中××张某2与被告丁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又因××张某2所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因此,被告中国财险邢台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的60%,并按10%免赔率扣除其免赔金额。出租客运业属于必须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特殊行业,被告丁某虽与被告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但被告丁某个人却未独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告丁某个人不具有独立经营出租车客运业的资质,被告丁某对外以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既是客观现实又是特种行业管理的应然要求;被告丁某与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订立的租赁经营合同虽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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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故的发生、责任的认定、事故车辆的投保、原告已对死者进行了赔偿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11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双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虽然在保险单的背面有提示,但字迹很小,难以辨认,原告称被告没有向其提示说明,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此应认定为被告没有就该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就原告对死者的赔偿对原告进行理赔。关于死者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554467.25元)均属法律的明确规定,原告对死者亲属赔偿适当的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6000元)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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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中彩、姜某某等与解某某、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6)第50083号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及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肇事车辆冀E×××××号车的登记车主为邢台途安公司,实际车主为解某某。《分期付款合同》能够证明解某某与邢台途安公司是买卖关系。因被告提交的《临时聘用驾驶员协议》形式不完善,内容不完整,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解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该车挂靠于邢台途安公司,故原告方及被告解某某要求邢台途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冀E×××××号车在邢台永诚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邢台永诚保险公司所称因事故车辆超载,此事故赔偿款商业险承担部分应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其超载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且事故认定书亦无认可超载行为,该事故认定书已经双方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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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任某1等与解某某、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6)第50083号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及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肇事车辆冀E×××××号车的登记车主为邢台途安公司,实际车主为解某某。《分期付款合同》能证明解某某与邢台途安公司是买卖关系。因被告提交的《临时聘用驾驶员协议》形式不完善,内容不完整,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解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该车挂靠于邢台途安公司,故原告方及被告解某某要求邢台途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冀E×××××号车在邢台永诚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邢台永诚保险公司所称因事故车辆超载,此事故赔偿款商业险承担部分应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其超载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且事故认定书亦无认定超载行为,该事故认定书已经双方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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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白某某、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费用,应由车辆的实际车主承担。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还是按城镇居民计算,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用于证明死者张修新生前在城镇工作并居住一年以上,该组证据能够证实死者生前工作地点在南宫市市区并居住在该工作地点,即死者生前的收入来源和消费均在城镇,且一年以上,故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依法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2367.88元、丧葬费26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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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李某某与中人民财产险股份公司枣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估费用的发生系被告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而产生的,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该费用,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根据本案情况,本院予以减轻30%,即机动车方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所有的冀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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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营、王某等与李某某、王忠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冀E×××××号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交强险未能赔偿的原告的损失,应由肇事车辆的使用人被告李某某对原告进行赔偿;因原告近亲属王迪负涉案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减轻被告李某某的60%赔偿责任。被告李久存、王忠珂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以及原告近亲属王迪的死亡没有过错,且无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因其近亲属王迪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依法可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确定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以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为标准进行计算;死者之女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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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卢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死者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保险合同第24条规定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这里的离开现场,应该是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后而离开现场,而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驾驶人驶离现场,应该是驾驶人在未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驾驶人在未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不符合合同第24条的规定,被告不能以保险合同第24条的规定主张免除第三者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按河北省平均工资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法酌情予以支持。本次事故死亡两人,交强险部分,应对另一死者留一半的份额。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1.丧葬费26204.5元;2.死亡赔偿金2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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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邱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邱某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该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等的计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公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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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柳某某等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因事故车晋D×××××晋D×××××挂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二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晋D×××××晋D×××××挂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按保险合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一、死亡赔偿金:10186元/年X20年=203720元。二、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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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韩某某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韩东阳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抢救费为2366.19元,未超出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原告的其他损失已远远超出交强险110000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现原告请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366.19元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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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春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是由于张某某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发生,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死者贾某在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因其死亡受到的伤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作为冀E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人,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是221020元,已远远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原告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张春某、张某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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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宝程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损保险金额是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和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计算基础,并不等同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原告提交的车损评估报告系具备相应资质的中立第三方做出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虽为受损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却并非车辆的实际运营人;车辆停运损失的实际受损人并非原告;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停运损失评估报告及停运损失评估费票据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鲁P×××××号车车损为186800元;鲁P×××××号车车损为12200元。原告支出车损评估费6000元、施救费1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本案原告虽已将鲁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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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臧某某等与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因事故车冀J×××××冀J×××××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一份责任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冀J×××××冀J×××××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按保险合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丧葬费:23119.5元。河北省2015年职工平均六个月工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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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等与郭某、长治市盛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在同等责任的前提下,承担70%-80%的责任。本次事故中,死者系非机动车辆,与事故车晋D×××××、晋D×××××挂重型半挂货车一方负同等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超过强制险限额部分,被告李学玲应承担75%的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作为晋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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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增、孙某某与程某某、邢台千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1、医药费:1585.3元;2、死亡赔偿金:630120元;3、丧葬费:38460元;4、精神抚慰金:25000元;5、处理丧葬人员务工费:900元;6、交通费:1000元。共计697065.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交强险限额同一事故中受伤者赵鹏放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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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顾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元氏晨阳运输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提交的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情况、贾换良死亡证明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出租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身份证、居住证明等,可以证明贾换良生前和家属长期在县城居住并生活,主张的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予以支持。丧葬费56987/2=28493.5元双方无异议予以支持。贾换良在事故负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贾换良父母按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贾换良子女按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99327.34元。事发后清河医院派出救护车带有出诊抢救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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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夏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原告的总损失为:医疗费10438.26元、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849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200.50元(19106元*5年/4人+19106*6年/2人)、住院伙食补助100元、误工费156.30元、护理费15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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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吕永利等与崔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崔某某系被告潘贵学雇佣司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聊城光岳公司系事故车辆鲁P×××××号车的挂靠单位,未实际参与运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总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64980元(28249元*20年)、丧葬费28493.50元(56987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102879元(9798元*12年/2人+9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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