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告自2009年5月到被告单位上班至2010年4月,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双倍工资,被告未支付,原告应自2010年5月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而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被告自原告2009年5月上班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年5月始至2013年1月不再适用两倍工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4个月的年功工资174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被告双方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种款项共计9525.14元,原告无其他要求和主张,该协议已实际履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该条款的诉请,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告自2009年5月到被告单位上班至2010年4月,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双倍工资,被告未支付,原告应自2010年5月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而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被告自原告2009年5月上班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年5月始至2013年1月不再适用两倍工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4个月的年功工资174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被告双方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种款项共计9548.28元,原告无其他要求和主张,该协议已实际履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该条款的诉请,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告自2009年5月到被告单位上班至2010年4月,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双倍工资,被告未支付,原告应自2010年5月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而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被告自原告2009年5月上班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年5月始至2013年1月不再适用两倍工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4个月的年功工资174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被告双方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种款项共计12800.44元,原告无其他要求和主张,该协议已实际履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该条款的诉请,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曹大山与被告宁某某扬某电线电缆设备制造厂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曹大山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大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人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本案中,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与原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扈某某未满55周岁,作为劳动者,仍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均认可2016年8月22日终止了劳动合同的履行,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8月2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付出了劳务,被告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坚持按口头约定的月工资数额领取工资,被告坚持原告出车满勤才可按口头约定的月工资数额领取工资,因为原告的出勤、工资表以及领取工资记录证据都在被告方掌握,被告没有提交该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应按原告的主张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胡某某给付冯某某劳动报酬13500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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