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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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