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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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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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