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不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