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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