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扣押的三张鸟网,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