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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