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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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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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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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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3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3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3具有自首情节,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但提出的被告人张某3肇事后让张某2等人报警,且其没有离开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3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万广宇的亲属、被害人田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且得到万广宇的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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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满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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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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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遵守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和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乔某1的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得到乔某1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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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3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3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3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与张某1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得到张某1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3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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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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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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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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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对王某甲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根据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犯罪事实,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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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孙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所提,一审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51600元是错的,应按照死者户口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182040元上诉理由,经查,房屋租赁合同、遵化市华明路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化市公安局华明路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原判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所提夫妻之间不构成被扶养人关系,被上诉人闫某甲的××证是本次事故发生后申请核发的,不能证实在事故发生之时闫某甲已丧失劳动能力,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90940元是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闫某甲的××证虽然系案发后取得,但结合其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原判判处上诉人承担闫某甲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分之一的份额即人民币9094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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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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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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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万红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都万红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3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都万红所提其认罪态度好,同意尽力赔偿,其也患有疾病,在案发前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判决已就其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于法有据,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都万红亦未提交影响本案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的新的证据,因此,上诉人都万红请求再次从轻对其处罚,于法无据。故上诉人都万红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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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阮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阮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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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鲍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鲍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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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诉。 审判长 苗瑞生人民陪审员 韩文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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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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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长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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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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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明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永明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琢 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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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肇事后主动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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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报警之后又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袁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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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史某某上诉主要所提应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未对其判处缓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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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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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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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肇事后主动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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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审判员 王玉国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 书记员: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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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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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辩称不应认定其为逃逸的辩论意见,经查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经查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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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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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关于案发后是其报案的辩解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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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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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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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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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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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特别恶劣情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所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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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1、王某1、老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王某1、王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王某1、王某2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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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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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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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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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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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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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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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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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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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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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据可查,予以采纳。故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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