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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报警之后又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袁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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