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熊某某所持有枪支系其祖父遗留,在其保管期间并未使用,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熊某某家庭困难,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瞿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火药枪由绥阳县公安局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持有枪支期间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