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贵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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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贵州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仁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仁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对侦查机关冻结的二套房产,解除冻结;对侦查机关扣押的黑色U盘一个、建设银行卡和贵阳银行卡各一张,解除扣押。 田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735000元予以没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进行复植补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对侦查机关冻结的二套房产,解除冻结;对侦查机关扣押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一张,解除扣押。 李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735000元予以没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贵州省赤水**农业生态园(简称“**养生基地”)项目的建设,在相关手续未获审批通过或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是赤水市市委政府还是两河口乡党委政府或是哪一个人同意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该项目从2015年3月6日开始施工到2015年8月(具体时间不详)停工,相关职能部门是如何行使监管职责的?经两次退侦后,仍未查明。故本院仍然认为遵义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甲不起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进行生态修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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