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在本案中发挥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诈骗款已退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系初犯,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彭某某之家属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3、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系初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有门面出租,骗取被害人定金及物业管理费,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雷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被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初犯、偶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全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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