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甲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伙同多人无故挑起事端,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宋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元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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